夫妻失和怎麼善了-台南有名律師【恭鼎律師事務所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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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失和怎麼善了

夫妻因相愛而結合,但為何常常會看到夫妻失和而釀悲劇的社會新聞呢?台南有名律師
民法關於感情不和睦的夫妻,設計有如何善了的制度,夫妻如能心平氣和商談如何離婚,就用「兩願離婚」的方式,結束彼此間之婚姻約束,好聚好散,給彼此留個迴旋的空間。
但可能夫妻間存有心裡上的不滿或認知的差異,最後都不得不訴諸訴訟,在法院繼續吵,民法就夫妻不能兩願離婚時,規定有夫妻得訴請裁判離婚之要件與事由,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,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台南有名律師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台南有名律師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第2項是關於離婚破綻主義之規定,一般夫妻找不到合於第1項規定之事由,通常會主張第2項之規定,但利用此項規定,須要注意雙方負責之程度,如果造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自己應負較重的責任時,自己就不能利用此項規定而請求離婚。
又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後,關於離婚之訴訟,定為家事訴訟事件(第3條所定乙類事件),於請求法院裁判前,應經法院調解。就是採調解前置主義,而調解程序,係由法官行之,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