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大小案-台南律師諮詢【恭鼎律師事務所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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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大小案

最近健保署大力推行醫療分級制度,大病到大醫院,小病看小診所,讓我想到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的制度設計,怎麼說?難不成民事事件也有大小案之分,大案要由大法院審,小案則歸小法院審?
事實上民事事件要進行如何的訴訟,要看該事件究屬何事件,民事訴訟法就民事事件依金額及類別,分成三種訴訟程序:
1.小額訴訟程序:
 關於請求金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(含)者,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處理(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)。
2.簡易訴訟程序:
(1)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。
(2)下列各款訴訟,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:
一、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。
二、雇用人與受雇人間,因僱傭契約涉訟,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。
三、旅客與旅館主人、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,因食宿、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、財物涉訟者。
四、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。
五、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。
六、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。
七、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。台南律師諮詢
八、因請求利息、紅利、租金、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。
九、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。
十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、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。台南律師諮詢
(3)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,得以當事人之合意,適用簡易程序,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。
(4)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,法院適用簡易程序,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,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。(第427條第1項~第4項)。
3.通常訴訟程序:
前2項事件以外之訴訟。
因為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之法院管轄,設有土地、事務等管轄之規定,除當事人合意管轄之外,悉依民事訴訟法所定之管轄規定,來決定該受理之法院,而非得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大法院或小法院來進行訴訟。上述之訴訟,於確定管轄法院後,即由該法院依各該訴訟所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審理,所以民事大小案之區分,和醫療分級之設計昃不一樣的。台南律師諮詢